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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点击数:18232015-01-29 16:42:5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