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93733
消费税/Consumptiontax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点击数:18142014-12-29 09:35:3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