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点击数:12502014-11-05 10:49:5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26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郴州正旺杰瑞税务师事务所】(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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