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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点击数:12502014-11-05 10:49:5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2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