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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Urbanlandusetax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点击数:14912014-08-07 11:17:2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财工字第5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10-18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