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93733
纳税辅导/Taxcounseling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纳税辅导

应征消费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点击数:16452014-04-10 03:06:55 来源: 杰瑞税务师事务所

  【问题】

  企业应征消费税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