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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点击数:18352014-04-10 02:59:0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