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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1: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点击数:17672014-04-10 02:36:20 来源: 杰瑞税务师事务所

案例1:
    某消防器材厂因管理不善,保安措施不力,成品仓库被盗,丢失消防器材4台,每台实际成本330元,该厂上年度外购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为23.7%,请问,怎样确定该厂被盗消防器材的进项税额。
答案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难以确定,应参照该厂近期生产成本资料来计算。为了使外购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较为合理,解决在月份之间由于货物的购进不均衡,造成抵扣比例悬殊、计算不准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占同一年度实际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到年终将本年度上述比例算出来后再对本年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作为下一年度各月份的计算依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0×4×23.7%=31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