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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点击数:15482015-12-31 00:00:0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促进税务部门同其他部门加强协作,实现信息管税。《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施行以来,完善了税源管控和征收措施,方便了广大纳税人,提高了车船税征管效率,但也遇到一些亟待明确或细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规程》,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
  在税源管理方面,《规程》明确,税务机关要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等第三方信息。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代收代征车船税时,要及时整理涉税信息并共享。
  在税款征收方面,为了给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车船税提供便利,《规程》规定,税务机关要保留受理纳税人自主申报车船税的职能。《规程》还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等两类情形的征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的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了规范。对税务机关依托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提高车船税管理工作水平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减免税退税管理方面,《规程》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方便纳税人及时拿到税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规程》要求,税务机关要构建车船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车船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