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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Landvalueaddedta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点击数:12602014-07-21 11:39:3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4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