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93733
契税/Deedtax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点击数:18452014-08-27 11:42:1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