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点击数:19572014-08-27 11:27:1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郴州正旺杰瑞税务师事务所】(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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